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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纺织品贸易指南

发表时间:2015-08-13    作者:于华波  发表评论



  2014年7月1日,《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

  降税模式

  根据协定规定,瑞方对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对瑞方84.2%的出口最终实施零关税。如果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是99.99%,中方是96.5%。

  中方对瑞方原产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A类,在协定生效后降为零。第二种是B类,有5年过渡期,协定生效后5年内逐年降税,第5年降为零。第三种是C类,分为C1和C2两种。C1类有10年过渡期,协定生效后10年内逐年降税,第10年降为零。C2类又分为2种,一种是过渡期为12年,12年内逐年降税,第12年降为零;另一种是过渡期为15年,15年内逐年降税,第15年降为零。无论哪种情形,在10年都应将关税降为基础税率(2010年最惠国关税)的60%。第四种是D类,不降税。

  瑞方对中方原产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为:第一种是A类,在协定生效后降为零。第二种是B类,分为B1和B3两种,原产产品每100公斤毛重征收固定金额或按最惠国关税减税税率征收固定金额。第三种是C类,原产产品按每100公斤毛重征收最惠国关税减税税率的固定金额。第四种是D类,不降税。

  纺织品关税减让细则

  根据协定附件一-1的规定,中方将瑞方大部分纺织品服装列入了B类和C1类,有5~10年的关税减让过渡期,逐年降税,至2023年全部取消。51章下的毛类和棉花原料列入了D类,不降税。

  根据协定附件一-2的规定,瑞方将全部中方原产纺织品服装列入了A类,即自2014年7月1日起,都可享受零关税待遇。若中方出口商不能提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则进口商只能按最惠国待遇基础税率(2010年海关税则)办理清关手续。

  从瑞方关税减让表看,服装的税率水平要远远高于纺织品。绝大部分服装产品的进口关税为100公斤毛重超过100瑞士法郎,个别产品超过1000瑞士法郎。因此,如中方出口商能向瑞方进口商提供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对原产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将有很大的提升。

  原产地规则

  中瑞自贸区原产地标准分为完全获得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就是用缔约一方境内所产原材料加工生产的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就是用非原产原材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对非完全获得产品在协定附件二中对大部分产品规定了特定原产地规则,即要求税则归类改变或非原产材料价值成分限制。

  针对纺织品而言,原棉、羊毛等纯原料性产品要求必须完全获得,即必须是缔约方境内所产,而其他类纺织品服装,若使用非原产原材料一般要求进行过实质性加工后达到税则归类改变要求,或非原产原材料价值不能超过产品出厂价的60%。

  问:申请享受关税优惠需提供哪些文件?

  答:根据协定规定,进口商在办理清关手续时,需向当地海关提交中瑞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或由经出口方主管部门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需要注意的是,中瑞自贸区中方的原产地证书为FORMS,瑞方为欧洲1号流动证明。

  问:中瑞自贸区对享受关税优惠产品的运输有何要求?

  答:根据协定规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产品应在中瑞之间进行直接运输,若经第三方运输,则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未经过除装卸或任何保持产品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操作,并且在非缔约方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如能满足这些条件,一批原产产品可以在非缔约方进行物流分拆。此外,进口方海关还可能要求进口商提交其他充分证据,以证明产品在非缔约方境内未进行其他的操作。

稿件来源: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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