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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新旧标准的比较

发表时间:2014-02-18    作者:任清庆/冯云/保琦蓓  发表评论



  摘要

  为使国内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贸易商理解及掌握新标准,对比分析了GB 5296.4标准1998版本及2012版本的主要区别,分析了修改的理由及影响,提出了实施标准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服装;标准;差异

  1 引言
  1998年8月2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1]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内纺织服装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标准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已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发布了GB5296.4—2012[2](以下简称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并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

  新标准在遵循技术先进、符合国情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科学性、统一性、协调性和适用性的原则编制,对标准的适用产品、适用说明缺陷判别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由于2010版的GB 18401[3]对服装的安全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标准也作了相应补充,对于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维护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标准的主要内容

  2.1 主要结构

  新标准主要分为8个部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使用说明的内容、使用说明的形式、使用说明的位置以及其他要求。

  2.2 新修改的内容

  2.2.1 增加了安全技术要求

  新标准在5.7“安全类别”中明确提出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旧标准中只要求标注“产品标准编号”,即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而并未强制规定标明产品安全类别。

  新标准的这一规定实现了与新版18401接轨,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在生产过程中针对产品的不同用途对产品的安全指标如甲醛、可分解芳香胺、pH值、异味、色牢度等指标进行严格把控,并据实标注。检验机构也应根据产品特征对其安全指标予以更多的关注。经销商在订购以及销售产品时,应仔细检查产品是否标注有“安全类别”,若没有,应避免订购或销售,以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2.2 取消分等规定

  旧标准规定“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即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而新标准则取消了这一强制规定。

  从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角度考虑,产品只要满足某一产品标准以及18401规定的安全等级的要求,其服用性能就有了基本保证,产品的质量等级并非必要参考因素。

  2.2.3 取消检验合格证明

  旧标准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新标准取消了该项内容。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自主标识的,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产品质量情况,产品的质量情况最终依据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式检测报告,因此标注的参考意义不大。从这个角度出发,新标准取消了此项内容。

  虽然新标准取消了该项内容,但是《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因此,从保障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建议生产企业仍在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2.4 取消产品使用期限

  旧标准规定“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试用期”。新标准取消了该项内容。

  纺织品和服装需限期使用的并不多,新标准的做法更符合实际。产品确有使用期限时,生产企业可选择标注或者不标注产品的使用期限,并无强制要求。检验机构和经销商也无须过多关注此项内容。

  2.2.5 细化了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

  旧标准规定“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 1335.1~1335.3[4]的要求标注服装号型”。该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可能使生产者和产品检验机构无从下手,而新标准则在5.3中对各类产品进行了细化和详细阐述,包括对纱线、织物、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袜子、帽类、手套以及其他纺织品。因此新标准的可操作性更强,更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生产企业应严格依据新标准的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别,详尽标注相应的号型和规格。检验机构可根据新标准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明确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经销商在订购以及销售产品时,应仔细检查产品是否规范标注了产品的号型和规格,若没有,应避免订购或销售,以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2.6 取消了原附录A和附录B,新增附录A及附录B
  旧标准原附录A为“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附录B为“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两个附录的内容分别在FZ/T 01053—2007[5]《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以及ISO 3758:2005[6]《纺织品一维护标签图形符号》[5]中有更为详细的说明,故新标准取消了两个附录。
  另外,新标准增加了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和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旧标准的范围中指出“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而新标准则在附录A中补充了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包括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纺织相关产品或不属于消费品范围的纺织品,并列举了相关实例,如一次性使用的制品等。由此可避免因旧标准未明确提出而引起争议的产品的判别。

  由于GB 5296.4—1998标准要求涉及范围广,很多中小企业信息量不足,在历次监督检验中标识不合格率远远高于其他检测项目的不合格率。分析不合格原因有两种,一是生产企业标识不全或标注错误,对消费者起着欺骗或错误引导的作用。二是标识齐全,只是有轻微的不规范,不足以错误引导消费者。如洗涤说明图形排列顺序有误或图形形状不规范,纤维成分排列顺序有误,产品名称标示不规范等等。对于第一种情况,检测部门均判定其产品标识不合格;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各地的检测部门对此的判定不能完全统一,使企业无所适从,破坏了监督检测的严肃性。新标准新增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详细规定了“缺陷”与“严重缺陷”的种类及判定,为检验机构以及生产厂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依据。

  成分含量是纺织品以及服装必须要标注的内容之一,若产品需干洗,也必须规范标注干洗符号,新标准取消附录A及附录B,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需仔细学习FZ/T 01053—2007以及ISO 3758:2005两个标准,以免因标注不规范而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经济损失。同时,新标准的附录A及附录B也为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以及经销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需认真进行自查,确保产品无“使用说明缺陷”,检验机构需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的判定。

  3 对策与建议

  3.1 新标准应对对策

  新标准的要求设置更合理、更完善、更人性化,对生产企业、经销商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醒企业注意两点:

  (1)新标准细化了产品号型和规格的表示方法,取消了附录A及附录B,但企业应注意:号型、成分含量和洗涤方法3项内容是耐久性标识不可缺少的基本项目。每一项内容的标注方法,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规定进行。同时应注意,在产品中不要忘记标注产品的商标,虽然标准中没有规定,但商标也是服装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2)新标准取消了使用说明标注“产品质量合格证”的要求,但是《产品质量法》中却明确规定要求标注,因此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建议企业仍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机构虽不需把“合格证”作为必须的判定标准,但仍应予以关注,并根据合格证标识情况适时对生产企业给予必要的指导。

  3.2 新标准修改建议

  标准再次修订时,有两条建议:一是强制标示纺织品生产日期。因为纺织品生产日期不是强制性要求,纺织服装企业均没有标示,造成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很难判定生产企业是否执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用哪个标准检测企业的产品。例如:2012年7月生产的一批服装,标示执行标准GB 18401—2003,但未注明生产日期。2012年10月检验机构在某商场监督检验该批服装,按2012年8月实施的GB 18401—2010标准检验,检出4-氨基偶氮苯,判定可分解芳香胺项目不合格。而厂方称企业生产时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GB 18401—2003没有该考核指标而提出异议,因此会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标准强制规定纺织服装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否则按监督检验时最新的标准检验。二是继续强制标示“质量合格证明”,因为该证明虽然不能完全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但是对于企业保证其产品质量仍有一定约束作用,同时,标注该证明也能做到与《产品质量法》相统一,避免由于标准与相关法规有冲突可能引起的纷争。

  4 结语

  新标准的要求设置更合理、更科学、更完善,也更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实际生产和使用的需要。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根据GB 18401标明产品安全类别的要求,取消了与FZ/T 01053重复的附录A以及关于干洗符号的附录B,新增了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和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新标准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在生产时严格执行新标准的规定,避免因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引起损失。

参考文献:
[1] 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S].
[2] 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S].
[3]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
[4] GB 1335.1~1335.3 —2008 服装号型[S].
[5] FZ/T 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S].
[6]ISO 3758:2005 Textiles-Care labelling code using symbols[S].
(作者单位: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稿件来源:《中国纤检》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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