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执委会前于2010年4月6日接获4家欧盟业者(4家业者之产业代表性达欧盟总产量25%以上)之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申请,爰于同年5月20日公告对自中国大陆进口之「玻璃纤维制纺织物」(CN codes ex 7019 4000、ex 7019 5100、ex 7019 5900、ex 7019 9091、ex 7019 9099)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本案嗣于2011年2月17日以执委会第(EU)138/2011号规章,对自中国大陆进口之「玻璃纤维制纺织物」产品(范围同展开反倾销调查之海关税则编号),向特定中国大陆出口商课征48.4%至62.9%不等之临时反倾销税,其它一般厂商则被课予普遍临时反倾销税率则为62.9%。
欧盟于本年8月9日公告最终调查结果,确定对自中国大陆进口之「玻璃纤维制纺织物」产品(CN codes ex 7019 5100、ex 7019 5900)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向特定中国大陆出口商课征最终48.4%至62.9%不等之反倾销税,普遍反倾销税率则为62.9%,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为5年。
另本案临时措施实施期间有超征之临时反倾销税,包含欧盟海关税则分类编号:CN codes ex 7019 4000、7019 9091及ex 7019 9099征收之临时反倾销税,则予以退还。
本案公告详情请参阅欧盟网站: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04:0001:0010: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