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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台商“隐名投资”造成纠纷日增

发表时间:2010-07-15      发表评论



  6000家台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在册登记仅629户———这是记者从东莞工商局得到的数字,这种情况被一些台商和地方主管部门形容为“隐名投资”。

  广东是中国大陆台资企业最集中的地区之一,其中东莞又是大陆台商最为密集的城市之一。

  目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组织部分在粤全国人大代表、台盟、台联人士就《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涉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

  规避法律法规造成“隐名投资”

  广州市台协会长程丰原表示,目前广州有2600多家台企,投资总额超过123亿美元。其中,有300至500家企业是属于“个体户”性质的商贸类企业,这些台企全都是“隐性”的。“这些不只是广州的情况,整个广东省都是如此。”他说。

  隐名投资俗称“入暗股”,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投资一方实际出资认购(隐名投资人),但工商登记材料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记载的出资人却是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投资现象。东莞市主管台湾事务的副市长江凌说,隐名投资的背后,是很多台胞通过委托大陆居民作为投资代理人,或通过在其他地区投资后再转投资大陆的现实状态。

  江凌说,造成隐名投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台胞在大陆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限制较为严格,对台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的管理则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保护法的适用投资主体仅现定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此外多数省区并不允许台商在大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设厂。但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不断深入,台商在大陆的经营模式和营业领域不断扩展,两者交叉就在客观上导致部分台企和台商被动变成了“隐身机构”和“隐身人”。

  深圳市台协副会长洪嘉生说,大陆法律对个体户的限定,诸如雇员8人以下,工厂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等条款还是上世纪80年代规定的,显然已与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了,现在来大陆发展的“个体台商”越来越多,很多是“被迫”成了隐名投资人。

  产业领域的限制也成为台商选择隐名投资的驱动之一。目前台商投资也要受到国务院出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例如教育、高档酒店(四星级以上)、医疗、运输等,仍在限制产业之列。因此,台商透过隐名投资或合资形式才能涉猎这些产业。

  此外,对大陆法律法规不熟悉也是造成部分台商台企“隐名”的原因。东莞市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说,由于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允许隐名合伙、隐名出资等投资形式存在,一些台商往往认为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忽视和误解了必须履行的审批和注册手续,结果形成隐名投资。

  易生法律纠纷

  近年来,因台商隐名投资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已成为涉台民商事案件主要类型。

  据广东省台办掌握的情况,由台商投资门槛问题导致的“隐名投资”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以东莞市为例,该市中院自2003年以来的1612宗涉台案件中,涉及隐名投资的借款纠纷、出资经营合同纠纷所占比例超过10%。

  “由隐名投资引发的经营权纠纷已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了,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此而起的。”叶春荣如此形容台商通过大陆代理人进行隐名投资的风险,“如果投资成功的话,台商怕代理投资人搞怪;如果失败的话,代理投资人又怕台商跑路。不管成功或失败,都会出事。”

  东莞市台湾事务局副局长陈锡辉认为,有少数台商是主动“隐名投资”,目的是规避大陆法律对台胞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形式的限制。然而,在这种投资形式下,实际出资人与公司显名股东不一致,给甄别台资并实施鼓励政策增加了难度,更糟糕的是,埋下了较多的纠纷隐患。

  在广东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台商隐名开办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纠纷。台商作为隐名投资人投资时,一般都会与显名投资人签订合伙合同或委托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当双方就投资收益分配或投资款返还发生争议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台商往往会诉诸法院,要求显名投资人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然而,司法实践中,该类合同通常得不到法院认可。二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台商以大陆居民名义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台商是否承担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此外,台商隐名在大陆与他人合伙经营或开办合伙企业发生纠纷后,台商要求司法确认其为合法的合伙人或要求合伙人返还投资款。还有借款合同纠纷、隐名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纠纷、确认合法股东身份,获得与显名股东一样的地位和权益等纠纷。

  江凌表示,由于大陆法律对隐名投资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当台商发生隐名投资纠纷时,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台商希望完善法律法规

  在广州、深圳、东莞三地的台商建议,从立法层面扩大台湾居民在大陆投资的形式,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做法,允许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但对其经营范围要进行限制。

  实际上,广州、厦门、合肥等地已经为台湾居民在大陆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逐步“开绿灯”。去年12月,广东省出台的《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台湾居民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经营场所证明等有效证明就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据广东省工商管理局数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已有28户台湾居民在广东成功申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建议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列明个体工商户的投资形式,允许台湾同胞在全国范围内申办设立个体工商户,并及时出台实施细则,以消除隐名投资形式的弊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台盟副主委孔令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于6月29日在重庆签署 了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议》。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 O )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协议提出,签署协议的目标为“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稿件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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