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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发布对华尼龙长丝反倾销期中复审事实披露

发表时间:2010-06-03    作者:驻印度经商参处  发表评论



  商务部驻印度经商参处今日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来函,该局5月28日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北、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和韩国的尼龙长丝(Nylon Filament Yarn)反倾销期中复审事实披露。

  反倾销局综合考量申请方要求以及产能、销售费用等因素,强调尼龙长丝不能分类为纺织尼龙纱或尼龙渔网纱等。最终,反倾销局认定全部高韧性尼龙长丝(海关分类为540210)均在反倾销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各利益攸关方可于6月4日前向反倾销局就该披露提交评论意见。

  由于渔网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印度希望成为渔网业制造中心。因此,印度渔网制造商协会申请发起本次复审,要求重新审查反倾销税使用的范围,排除部分渔网纱,使其能无限制地进口各种韧性的尼龙纱。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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