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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基数财政负担重 出口大省呼吁理顺出口退税机制

发表时间:2010-03-12    作者:孙韶华  发表评论



  两会期间,走访了来自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出口大省的外贸官员和多家外贸企业,关注中国外贸发展的代表委员们表示,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已经运行了6年,逐步显现出口规模逐年增长而地方财力负担逐年加重等弊端和问题,不利于地方支持出口。他们纷纷表示,理顺出口退税机制尤为关键。

  出口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重

  作为全国最大出口省份的外贸“当家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梁耀文今年提出的四份建议无一例外都是关于外贸的。他表示已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2004年至今,地方出口退税基数未变,出口越多,地方财政超基数负担越重。”他说,以广东为例,2003年底中央核定广东出口退税基数为356.5亿元,如今6年过去了,这一出口退税基数依然没变。近几年广东省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几乎每年都有上千亿。经初步测算,2009年全省当年出口发生出口退税约1666亿元,超基数出口退税1309.5亿元,地方财政负担超基数出口退税98.2亿元。“超基数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逐年加重,影响地方政府支持出口的积极性。”

  不仅是广东,许多出口大省都存在这个问题。来自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告诉《经济参考报》,2009年,浙江省出口1330.1亿美元,下降13.8%,尽管出口大幅下降,但由于出口退税率大幅度提高且退税进度加快的原因,浙江出口退税增长依然较快,全省出口退税达到1088.51亿元,增长16.5%,超基数822.43亿元,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达61.68亿元,全省11个市和58个县(市)中已有68个超基数。“而2009年浙江省增值税部分增量仅为19.63亿元,出口退税地方负担为增值税增量的3.14倍。”

  此外,“出口退税基数确定不合理,新增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未纳入退税基数,导致地方负担超基数出口退税额加大。”梁耀文说,由于出口退税基数不变,随着新增的外贸出口企业增多,新企业的出口必然增加了退税增量,使地方政府负担随之加重,不利于财力薄弱、有后发优势的地区扩大出口。

  征退税环节不统一导致“收不抵退”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出口退税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方式,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最终由完成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地区支付。而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对于出口商品来说,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最终被消费,可能要经过很多个产生增值的环节,而这些增值过程一般分布在各个地区,这就造成了征税地和退税地有可能分离的现状。

  梁耀文介绍说,广东作为国内制造业、加工业和外贸出口的重要基地,由于自身资源缺乏,外购产品出口或原材料加工出口现象较为普遍。据测算,若直接购进外省产品出口1亿美元,按一般贸易出口平均每美元可退税0.96元计算,地方财政则须负担退税额700多万元。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广东省中山市一家锁业出口企业,每年有约70%的原材料从省外购进,相应的进项税额约3000万元。这部分增值税由外省收取,但出口退税的7.5%共约220万元却由中山市负担。”

  在梁耀文看来,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异地纳税和出口地退税的现象,造成出口地财政负担加重,挫伤了地方政府支持本地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商品的自由流通。

  同样作为出口大省,浙江省也存在这个困扰。浙江省的原材料多数需从省外采购,一些外贸出口大县(市)当年增加的增值税,已不抵当年增加的出口退税负担,即出现了增值税“收不抵退”的情况。

  据了解,更加严重的是,一些地方为减轻财政负担采取了一些对策措施,如对招商外资企业、引进外贸流通企业、异地收购外地产品实行一些限制措施;取消或削减对外贸流通企业曾有的扶持、奖励优惠政策等等,使得外贸经济被地方政府迫不得已设置的层层障碍而扭曲,外贸市场或被分割或被封锁。

  征退税环节不统一的问题也造成了各省市出口退税负担极不均衡的现状。据统计,2008年,仅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北京等6省市共办理出口退税就占到当年全国出口退税总金额的77.64%。

  建议调整出口退税财政负担机制

  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除中国、德国等少数国家之外,出口退税均是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在我国,2004年起,出口退税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改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其原则是“谁出口,谁负担”,即以各省市2003年出口退税(含免抵)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同负担。2004年分担比例为75:25;2005年,在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国务院将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调整为92.5:7.5。

  梁耀文说,建议加快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一步下调超基数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比例,即由现行的地方财政负担超基数出口退税比例由7.5%下调至3%,以形成中央、地方共同支持发展外贸出口的格局。

  “以2009年为例,全年全国办理出口退税6487亿元,扣除各省市出口退税基数1700多亿元,各省市地方财政负担约352亿元,如地方财政负担超基数比例由7.5%下调至3%,则地方负担下降为141亿元,将大大减轻地方财政压力。”梁耀文说。

  赵林中则建议中央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从2010年起出口退税地方不再负担,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日前也认为,中央财政负担全部出口退税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随着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向中央财政全部承担的改变,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的矛盾将不复存在,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稿件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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