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APEX通报情况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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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3-03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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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以来,GPSD生效后,中国一直位于欧盟RAPEX通报首位,中方应引起关注。 一、对华通报连续6年占欧盟严重危险通报首位,应引起中方关注 自2004年以来,欧盟RAPEX通报的产品数量逐年增加,有效通报数在5年后就翻了两番,即从2004年的468项增至2008年的1866项。其中,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GPSD)第12条发布的严重危 险产品通报从2004年的388项迅速增至2009年的1684项,增速达334%。 自从2004年经修订的欧盟GPSD生效后,中国就一直位于欧盟RAPEX通报的首位,且呈逐年递增趋势。2009年,欧盟对华发布的严重危险产品通报达到1004项(包括对香港地区的通报,以下同),比2004年的147项增加了5倍多。但由于近年来中国制造的消费品在欧盟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而且中国与欧盟在产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也日渐深入,双方都加大了对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因此上述趋势的出现并不代表中国制造的消费品质量是呈下降趋势的。 二、西班牙成为近4年对华通报最频繁的欧盟成员国 2006~2009年,共有27个欧盟成员国及挪威对华发布了产品安全通报。西班牙、匈牙利、德国、英国和斯洛伐克是对华发布通报最活跃的国家。其中,西班牙发布的最多,共387项,占西班牙同期通报总数的74.6%,涉及的产品有玩具(120项)、服装类产品(84项)、照明设备(58项)、电器(43项)和灯链(23项)等;位居第二位的是匈牙利,307项,占该国同期通报总数的70.7%,通报的产品主要有玩具(106项)和电器(43项);德国 紧随其后,共对华产品发布通报280项,通报的重点产品也是玩具(120项)和电器(45项)。近4年来,匈牙利和英国的对华通报数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而西班牙、德国、斯洛伐克和波兰等国则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态势,并且对华通报占其通报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3成,有的甚至达到了近8成,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欧盟成员国正在依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 三、玩具、电器和照明设备历来是中国产品被通报的重点,服装和纺织品也日益成为重点产品 从2006年起,玩具、电器和照明设备一直是我国受到欧盟RAPEX通报最多的中国产品类型,连续4年在欧盟对华通报中占据了半壁江山。到了2009年,服装和纺织类产品也一举成为欧盟对华消费品安全的关注焦点。 我国输欧玩具、电器、服装和照明设备如此频繁地遭到欧盟产品安全通报,势必对我国同类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1.玩具从我国被通报的玩具产品来看,存在的安全问题包括:导致儿童窒息(包括噎塞,共481项)、化学危险(包括中毒,共347项)和导致儿童受伤(包括割伤,共197项)。另外还有引发火灾(包括烧伤,共60项)、听力损伤(60项)、视力损伤(24项)和触电(6项)等。根据欧盟RAPEX对华通报的内容,玩具产品可能造成儿童窒息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玩具中的小部件极易脱落;枪械玩具中带有的飞镖长度超过标准要求;柔软玩具中的填充物极易取出;膨胀玩具的膨胀率超过50%等。这些部件或成分,在被儿童误食的情况下,可能阻塞其消化道和呼吸道,造成窒息。玩具中的化学危险则主要来自于塑料玩具中的增塑剂含量超标和铅、铬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受伤(割伤)是中国输欧玩具受到通报的第三大类危险类型,具体表现在童车类玩具的部件易损或设计不合格,造成儿童在玩耍过程中摔伤;玩具个别部件边缘尖锐,极易割伤儿童;弹射类玩具的发射能量过高,可能射伤儿童;而磁力玩具中的小磁铁极易脱落,如被儿童误食,将会损伤其肠道。 2.电器电器类产品是中国被欧盟RAPEX通报的、仅次于玩具的产品种类,被通报的主要原因是存在导致用户触电(224项)和引发火灾(包括烧伤,共127项)的危险,还有少量的致伤(6项,包括割伤)、导致使用者 窒息、化学危险、爆炸和威胁消费者健康(各1项)的危险。电器类产品导致用户触电的原因包括绝缘不良;插头或插座不符合标准,使用中有源部分暴露在外;爬电间隙和空气间隙过小;电线横截面积低于标准要求;内部缺少接地端等。电器产品存在火灾隐患的表现是加热部件存在过热危险,可能灼伤用户,甚至引发火灾;插头或插座不符合标准,造成线路,从而引发火灾等。 3.服装和纺织品服装和纺织品是我国被欧盟RAPEX系统通报的第三大类产品,被通报的主要原因是导致穿着者窒息(150项)、化学危险(123项)和致伤危险(50项) 等。根据欧盟的标准,儿童服饰如果颈部带有绳索,就被视为存在导致儿童窒息的潜在危险;而我国输欧鞋类产品中广泛使用的富马酸二甲酯成分(除菌剂)则被认为存在化学危险;另外,儿童服饰中如果腰部和腿部绳索超过了一定的长度,也被视为存在致伤危险。 四、强制措施是欧盟对华产品通报惯用的措施类型 欧盟对华产品通报一般采取3类针对性措施:一是由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实施销售禁令、强制撤出市场、召回、扣留、销毁以及海关直接拒绝进口;二是由相关企业自愿采取撤出市场、召回、销毁、禁售或其他补救措施;三是由主管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企业进一步采取自愿性纠正措施,如管理机构要求撤出市场、禁止销售,企业自愿召回等。 2006~2009年,在欧盟对华发布的3059项RAPEX通报中,成员国主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多,约1805项,占比59%;其次为企业采取自愿措施的,1213项,占比39.5%;主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基础上企业进而采取自愿措施的仅41项。由此可见,强制措施是欧盟对华通报产品适用的最主要的措施类型。 ———摘自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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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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