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首次销售规则”应用情况报告。首次销售规则是一种海关估价方法,被许多美国进口商采用,以降低进口产品关税,特别是纺织品、服装、鞋类产品。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曾于2008年试图取消首次销售规则,但由于业界反对等原因,被迫撤销了该提议。国会建议CBP针对首次销售规则推迟采取任何措施,至少到2011年1月1日;以便有更多时间来确定措施潜在影响。
国会也要求使用该规则的业者在1年的时间内提交信息;USITC则针对收集到的信息撰写分析报告。USITC的报告指出,截止于2009年8月31日的一年中,美国1.63万亿总进口额中只有385亿美元(即2.4%)进口产品应用了首次销售规则估价。在1年内,共有23520家进口实体报告应用了首次销售规则,占进口实体总数的8.5%。应用首次销售规则的进口量总份额于2009年3月达到最高点3%,2008年9月则为最低点1.8%。
在1年的审查期里,美国总进口的约86.4%应用了交易价格法,2.7%应用了首次销售规则估价。只有当交易价格法适用于进口估价时,才会应用首次销售规则。
在应用首次销售规则的385亿美元进口中,HS编码第84章的机器和计算机占到15.5%(60亿美元)。第85章的电力机械占13.8%(53.22亿美元),位居第二。随后是第62章的编织服装(5.1%,19.65亿美元)、第61章的针织服装(4.9%,18.97亿美元)、第27章矿物燃料(4.1%,15.88亿美元)。就各类进口产品中首次销售规则应用份额而言,位居第一的产品是第8章的水果和坚果(应用首次销售进口量占第8章产品总进口量的10.7%)。随后是第42章的皮革商品(9.7%)、第22章饮料(8.2%)。在审查期间进口的编织服装、鞋类和针织服装,约分别有6.1%、5.9%和5.5%应用了首次销售规则估价。
在这一年间,中国内地产品占美国应用首次销售规则估价进口量的30.2%(总计116.34亿美元),随后是加拿大(12.0%,46.26亿美元)、墨西哥(6.3%,24.12亿美元)、韩国(5.6%,21.68亿美元)、哥斯达黎加(3.1%,12.10亿美元)、美国维京岛(2.7%,10.48亿美元)。中国内地输美产品只有3.8%使用首次销售规则估价(所有美国进口量的平均水平为2.4%)。香港输美产品占美国应用首次销售规则估价进口量的0.3%(131万美元),香港输美产品有3%使用首次销售估价
首次销售规则的通常应用于高平均关税率的产品(如纺织、服装、鞋类),因为可以合法降低关税。例如,USITC指出在编织和针织服装领域,进口商支付的关税平均在12%以上,应用首次销售规则货值约占其进口总值的5~6%。但令人惊奇的是,首次销售规则并不总是与高税率相连。事实上,一些进口商的确报称对免税进口产品使用该估价法,这表明首次销售规则的使用还受到某些非税收因素的影响。
相关厂商应关注此问题,因为对首次销售规则的任何修改都很可能会对美国进口商采购的方式和渠道产生重大影响。应用首次销售规则估价的进口份额相对较小的情况可能会被用来支持或反对继续使用该种估价方法。一方面,CBP更倾向于尝试取消首次销售规则,而由于美国进口商采用该规则较有限,国会也不大会同情业界的反对意见。同时,首次销售规则在某些领域(如纺织、服装、鞋类)的集中运用也表明,在经济不确定的情况下取消首次销售规则会对消费者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