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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中国出口制造商的必修课

发表时间:2012-07-12      发表评论



  曾经有一位美国老太太在给自己的猫洗完澡以后,嫌毛干得太慢,就把爱猫放进微波炉中“烘”

  了一小会儿。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但老太太在伤心之余却把微波炉的制造商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主要是精神上的)。奇怪的是陪审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原因竟然在于制造商存在着一个小小的“过失” ——没有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写明:微波炉不可用来烘干宠物!

  听起来这是个天方夜谭的故事,但这却是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这其中的责任就是产品责任,产品由于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标记说明不足缺陷或不恰当的营销或保证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在法律上需要承担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

  而当制造商或销售商将自身的产品责任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后,后者所承保的就是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存在,但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地区,法律赔偿和风险转移的特殊性、严重性和重要性都是其他市场所无法企及的,因而其也成为全球产品责任险中最为特殊和令人“恐惧”的市场。对于大量产品出口到北美地区的中国制造商,了解这些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一般来说,产品责任的损失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见的损失:通常可以获得保单的赔偿,包括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后者可能会涉及的情况有:如房屋被毁,可能产生的由于丧失使用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丧失租金收入,或需要支付额外的租金);或者在受伤、丧失工作能力情况下的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用;在严重伤害情况下,可能涉及终生的护理费用;人身伤亡、伤害(如精神损失)的赔偿;诉讼费用:一至两年的法律程序可能

  令一家制造商支付数额不菲的法律费用……

  而更多看不见的、无法由保单赔偿的损失还包括: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信誉受损;市场份额减少……

  在海外,尤其是北美市场中,上述损失都是可能发生的,但其中的一些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得不到赔偿支持的,如:间接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如精神损失)、惩罚性赔偿等。而且即使是那些国内目前法律可以支持的赔偿项目,其赔偿金额也和海外尤其是北美市场相去甚远。

  高风险产生了不可或缺的保险需要。在美国,甚至有小型的制造商因为无力承担产品责任险保费而被迫放弃经营。也许某些制造商会有不购买产品责任险以节省成本的想法,但其巨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会使这种想法胎死腹中。

  在美国,产品责任通常首先是源自于“严格责任”,即责任认定在于消费者受到的伤害与产品缺陷之间有无近因关系,而制造商需举证产品无缺陷。这一法律制度对于消费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对于无缺陷的举证义务归给了制造商。同样,产品责任也可以是源于过失责任的,常见的过失责任包括警告、说明、标识、包装等方面的过失,但原告负有对制造商存在过失的举证义务。至不济,受害方还可以寻求在合同法范畴中制造商可能会有的违反保证义务,如广告、说明中有夸大的保证条款等。我们可以举若干个有趣的例子来看看在美国的

  法律体系下产品责任风险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案例一:慢炖锅

  一个美国家庭在使用慢炖锅炖汤,而与此同时父母亲却在做其他的事情。他们不足3岁的孩子睡觉醒来后在玩耍时发现了该产品露出在橱柜外的电线,孩子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拉扯了该电线,结果整锅热汤淋在孩子的头上、身上和手上,从而导致该儿童全身烫伤,且部分手指需要被切除。预估赔偿将超过$2,000,000。

  该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制造上的缺陷,但是在美国严格的法律环境下,生产商和销售商将不得不负起相关事故的赔偿责任,特别是针对儿童的赔偿。

  案例二:长柄平底炒锅

  2002年11月,受害人在使用上述产品炒菜时,热油从炒锅中飞溅出来导致受害人脸、颈、胸和腿部多处被烫伤。受害人要求赔偿$600,000,保险公司预估赔偿金额为$450,000。

  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这样的赔案是不能成立的。但是在产品责任法律环境严厉的美国,这却是一个真实的个案。

  案例三:电源线

  原告指控在一家美国众所周知的大型连锁店购买的一卷电源线引起一场家庭火灾,导致一名2岁和一名4岁的婴儿死亡,23岁的父亲被严重烧伤,妻子伤情不详。原告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火灾是由该电源线引起的,甚至不能举证自己的电源线是

  从被告的连锁店中购买的。

  该连锁店决定对该指控进行抗辩并最终赢得诉讼,但支出的抗辩费用高达160万美元!自然,这笔抗辩费用由该零售商的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承担了。

  其实,美国一些特别的法律环境也是造成高额、看似不合理(以中国人的眼光)的案件比比皆是的原因。其中比较主要的有:

  陪审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广泛采用。绝大部分的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消费者,他们自然会对于受害人的痛苦感同身受,本能的在情感上更倾向于原告的受害方而非被告的制造商一方。

  在美国,还普遍采用原告律师按效果取酬的制度。即原告律师承诺仅在胜诉后按照获赔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或胜诉奖金(最高可达到60%的比例),如败诉则由律师自掏腰包。这一独特的制度极大地刺激了原告律师的积极性,提升了专业性,因而原告胜诉的几率非常高。“English Rule”不适用,即无论胜诉与否,被告均需自负抗辩费用。如此,原告在起诉时对于是否起诉及起诉对象少了很多顾虑。所以美国的律师会倾向于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中的所有方面提起诉讼。

  深口袋(Deep Pocket)理论。美国相关的产品责任法律对于所有责任方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一方诉求所有的判决金额。因而谁的口袋最大,谁就最容易被起诉及追赔100%的赔偿金额,再由其向其他的连带责任方追回他们应该负担的部分。这对于受害方是大大有利的,而对于口袋最大(通常是品牌最大、公司最大、财务实力最强的)的一方则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有可能他们无法从其他责任方追回相应部分的赔偿,如:责任

  方在美国以外,且两国之间无司法执行约定,责任方在美国无任何资产可以扣押等。由此看来,美国的大型销售商要求中国制造商提供产品责任险保单也实在是有其不得已的苦衷。

  看来,产品责任在海外,尤其是北美地区是非常高的法律风险。对于中国制造商来讲,在跨出国门前,应该认认真真地了解一下上述风险,评估可能会遭遇的损失,同时遵循国际惯例,投保相应的产品责任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积极地降低可能会面临的风险。防患于未然,有效运用风险转移手段,是每一个中国出口制造商都须必修的功课。

稿件来源: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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