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通过泰国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决定对进口自泰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征收到岸价(CIF)35.75%的反倾销税(即中国涉案产品的普遍反倾销税率)。涉案产品不包括管子绝缘套,及研磨和切割盘用的多孔圆盘形式的玻璃纤维。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11、7019.12、7019.19、7019.31、7019.90.00.10.00、7019.90.00.30.0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2月31日,土耳其对中国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基于到岸价(CIF)开始征收20.20-23.75%的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1/1号公告)。2015年4月17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至24.50-35.75%(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5/5号公告)。2016年11月3日,土耳其第一次延长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参见第2016/48号公告)。2019年10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19/28号公告,对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泰国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1/03/20210324-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