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氟辛烷羧酸(PFOA)在印染行业中主要用作为织物含氟防水/防油/防污整理剂,鉴于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一些影响,国际主要科学家团体呼吁加强对PFOA环境风险的关注。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21/115法规,更新了POP法规(EU) 2019/1021附件I《禁止(附有特定豁免)生产、投入市场和使用的物质》中全氟辛酸(PFOA)的要求。
目前新POP法规管控的PFOA类物质的描述如下:
1、全氟辛酸(PFOA),它的盐和PFOA-相关化合物包括:
◎全氟辛酸,包括任何它的支链同分异构体;
◎全氟辛酸的盐类;
◎PFOA-相关物质是指任何可以分解产生PFOA的物质,包括任何碳链结构含有全氟庚烷基(C(C7F15)-,直链或分支结构)官能团的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
2、下面这些物质不属于PFOA-相关物质:
◎C8F17-X,这里的X 为 F, Cl, Br;
◎具有CF3[CF2]n-R结构的全氟聚合物,这里的R可以是任何官能团, n> 16;
◎含8个及8个以上碳原子个数的全氟羧酸(包括它们的盐类、酯类、卤化物和酸酐);
◎含9个及9个以上碳原子个数的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膦酸(包括它们的盐类、酯类、卤化物和酸酐);
◎全氟辛磺酸及它的衍生物。
3、本次更新主要变化如下:
◎条目3:如果它们存在于第1907/2006号法规(EC)第3条第15(c)点所指的用作运输中的可分离的中间体的物质中,并且满足该法规第18(4)(a)至(f)条中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碳链小于或等于6个原子,PFOA-相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20mg/kg。委员会应不迟于2022年7月5日对该豁免进行审查和评估。
改为: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EC)No 1907/2006法规第3条第15(c)点所指的用作运输中的可分离中间体的物质,并且满足该法规第18(4)(a)~(f)条中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全氟碳链小于或等于6个原子,PFOA相关物质应等于或低于20 mg/kg(0.002%(以质量计)。
◎条目4:在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中存在的PFOA及其盐的浓度不超过1 mg/kg,该微粉是由高达400千格令的电离辐射或热降解产生的,也适用于含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业和专业用途。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PFOA的所有排放,如果不可能,应尽可能减少。委员会应不迟于2022年7月5日对该豁免进行审查和评估。
改为: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PFOA及其盐类浓度等于或低于1 mg/kg(0.0001%(以质量计),其中它们存在于通过电离辐照或热降解产生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中,以及存在于含有PTFE微粉的工业和专业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
◎条目10:在本条目中,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除侵入性器械和植入式器械以外的医疗器械中PFOA及其盐类和/或PFOA相关物质的浓度等于或低于2mg/kg(0.0002%(以质量计)。委员会应至迟于2023年2月22日对该豁免进行审查和评估。
4、综合上面可以看出,本次修订的关注点在于:
★用于生产短链全氟有机物(碳原子数小于等于6)的中间体纳入限制要求;
★对于产生PFOA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产生途径放宽;
★对部分医疗设备中的PFOA设定了特定的限量。
本更新自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20天内生效;并且更新的这部分全部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