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在2015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积极研究和认真落实服务‘一带一路’的税收措施”的要求,广东省国税局对所辖1160户“走出去”企业进行全样本问卷调查,并选取其中45户企业开展了典型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该调查报告。
一、广东企业“一带一路”发展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本文所指的企业“走出去”,是狭义上的经营方式“走出去”,即指企业到国外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向境外延伸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合理配置资源的发展战略。广东1160户“走出去”企业的投资重心主要集中在亚洲(共计896户、占企业总数的54.83%),其次是北美(共计240户、占比14.69%);从企业类型来看,列前三位的分别是私营企业(546户、占比46.50%),股份制企业(220户、占比18.7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132户,占比11.24%)。
国家出台“一带一路”战略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广东“走出去”企业的吸引力不断提升。2014年-2015年10月,不到两年时间,广东新增“走出去”企业351户,其中45%选择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目前,广东“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分布主要集中在东盟(64%),其次是西亚(15%)、南亚(12%)和东北非(9%),其中新加坡(41户)、越南(33户)、印度(28户)、马来西亚(27户)、阿联酋(26户)户数最多;从意向上看,印度一跃成为广东“走出去”企业首选(122户),马来西亚(119户)、新加坡(116户)、泰国(115户)紧随其后。
(二)主要特点
一是投资规模普遍较小,但呈持续扩大趋势,港口资源、华侨资源、毗邻港澳等优势逐步显现。55%的企业对外投资规模仅为100万美元以下。近年来,广东企业“走出去”尤其是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数量增长明显加快。据广东省商务厅统计,2014年全年在57个国家(地区)协议投资新设境外企业1628家,是2010年的3倍多,合计中方协议投资额124.9亿美元,实际投资额96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38.2%和90.9%,非金融类对外投资达到96亿美元,位居全国第一。同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活的2072万粤籍华侨华人,对引导、助推广东企业“走出去”发展也发挥了积极的影响,据统计,汕头、梅州等归侨侨眷集中地区的“走出去”企业的投资方中有近95%是归侨侨眷。在粤港澳协同发展的背景下,49.91%的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时,都会选择以香港作为中转跳板。
二是广东企业与沿线国家产业经济互补性强,加工制造业转移趋势明显。在全省117户对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走出去”企业中,投资类型为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电力、天然气、能源等传统行业的企业达63户,占比约54%。目前这些企业尤其是加工制造类企业正面临转型升级、要素成本上升、产能过剩等困境,而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与广东省的产能互补性强,合作基础坚实,为广东产业转移升级提供了良好机遇。
三是广东企业对外投资形式日益多元化。企业“走出去”投资主要以建立营销渠道、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对外投资办厂为主,占比超过50%,涉及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12项产业。从投资主体上看,2014年广东私营企业对外投资猛涨,占同期全省对外投资的70.7%,改变过去由国有企业主导的局面,反映了民营经济在境外的发展活力。
四是财税政策在助推广东企业到沿线国家发展方面作用明显。调查显示,在现有各项扶持政策中,“走出去”企业享受最多的政策性支持集中在财税方面,占比超过42%。在企业对政策性支持的需求方面,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政策支持”投票数最多,其次是“外汇政策性支持”。并有71%的企业期待享受更多政策信息辅导方面的服务。
二、广东“走出去”企业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扶持政策的惠及面不够广。以企业享受最多的税收政策为例,也仅惠及到24%的企业。享受过财政政策和外汇政策扶持的企业则更少,分别仅占总数的19%和9%。由于政策受惠面较窄、未能很好满足企业需求,仅有23%的“走出去”企业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对其在沿线国家投资决策有促进作用,还有多达45%的企业在“等待利好政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宣传不集中,扶持“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分散在商务、财政、税务、海关和外汇等部门,缺乏统筹宣传和“打包”推送,企业难以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政策信息;另一方面是部分政策门槛较高,如“丝路资金”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多数中小企业难以符合条件。
(二)信息获取的渠道不够畅通。仅有11%的企业享受过境外投资信息发布服务(如政府发布国别投资指南等)。企业获取投资国信息的渠道仍局限在“朋友圈”、当地中介、网络资讯以及实地考察等渠道,国内政府部门的信息服务还跟不上企业的需求。现实中,就连与日常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涉税信息,“走出去”企业了解掌握的程度也非常有限。据调查,只有6%的企业非常了解税收协定及其作用,64%的企业完全不了解如何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38%的企业完全不了解如何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加上国内本土中介机构力量不足,国际业务多数被毕马威、德勤、安永、普华永道等四大所垄断,部分中小企业碍于购买信息咨询服务的成本较高,对投资国投资环境、政策法律等情况还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对外投资决策,给后续经营带来一些问题。如,有50%的企业反映因不了解投资国税制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因此,企业普遍希望国内政府部门搭建起“一站式”服务信息平台,大力培育和发展自己的中介机构,围绕企业“走出去”的方方面面,尽可能多地搜集、核实、储存、更新、提供有关信息。如,某家电生产企业集团,目前正在积极筹划境外并购,由于并购通常以收购境外母公司的形式,收购会导致该企业集团利润分配方式存在“中-外-中”等复杂情况,该集团迫切需要税务机关提供境外税款抵免等方面的政策指导。
(三)权益保护机制还不到位。只有2%的企业表示享受过境外权益保护政策(如境外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办法等)。税收权益保护的意识和成效也还比较薄弱,74%的企业表示没听说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超过66%的企业反映完全没享受过双边税收协定的税收权益。在调查的1160户企业中,有42家企业表示在投资国遭受过税收歧视,其中仅有10家企业在处理过程中曾经寻求我国税务机关的帮助。如,某航空公司驻外办事处,最近接到菲律宾税务机关通知,对在菲律宾取得的所有销售收入,需要缴纳10%的利润税。而以往该办事处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相关规定,仅对取得的收入按季仅缴纳1.5%的所得税。对此企业认为菲律宾税务机关的通知,不符合中菲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并且发现菲方对其他部分国家的同一事项并不需征收利润税,该航空公司目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四)面临的风险因素仍较多。问卷显示,48%的企业反映“走出去”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问题,不少企业反映国内商业银行贷款难,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在融资难的同时,走出去企业还面临不少外部风险。如,某科技公司,目前在印尼有年产值一亿的投资,但印尼排华势力较强,该公司不愿主动接触当地税务机关,主要聘请当地中介人员跟进税务事宜,较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优惠。还有就是汇率风险。“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用外币结算,汇率波动对企业的营利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如,近期人民币贬值对部分“走出去”企业造成了明显影响。
三、税收服务广东企业“一带一路”发展情况
广东省国税局从2014年开始就推行了一系列税收服务创新措施,在服务企业“走出去”方面劲吹便民办税春风。
建设一个平台:开发境外税务管理平台,对1174户“走出去”企业分国别、分行业进行数据采集、筛选、共享和应用,开展动态跟踪服务、政策效应分析和经济运行分析。同时,认真收集广东“走出去”企业诉求,对于“走出去”企业希望我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谈签税收协定的,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为税务总局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
畅顺两条通道:一是畅顺快捷办税绿色通道,为“走出去”企业提效减负。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席,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在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试点中国居民税收身份证明优先办理服务,出证时间比以往缩短50%。二是畅顺税务救济红色通道,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为在境外遭遇税务纠纷的企业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启动国家间双边协商程序,服务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减少税收损失。今年以来,已向税务总局申请为南方航空公司启动与菲律宾等国的双边协商程序,涉及国际重复征税近600万元。
实现三个对接:一是税企信息管理的对接。在网站上设置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共发布108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资讯,使企业可以第一时间了解相关税收信息。二是税企风险管理的对接。启动分国别(地区)涉税风险预警机制,向“走出去”企业定点发送境外税收风险提示,帮助纳税人减少在国际贸易往来、跨国兼并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涉税风险。三是税企知识管理的对接。积极收集、分析和研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信息,编撰《税收风险指南》向企业派发。组织“一带一路”税收协定政策宣讲会。开展“走出去”企业“一对一”贴近式服务,分别走进格力、东鹏、南航等大型“走出去”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国际税收政策解读。
四、税收服务企业“一带一路”发展的建议
(一)在税制设计中充分考虑“走出去”企业的诉求。调查中,72%的企业反映税收政策对“走出去”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非常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发挥“营改增”助力“走出去”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作用。在“营改增”税制设计中争取将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大量涉及的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等应税服务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对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服务贸易出口从原先免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零税率免抵退税,在税负不变前提下,企业外购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探索特定行业实施有利于“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由税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争取特定产业的“走出去”,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新兴产业领域的海外并购,可以放开抵免层次限制,尽可能减轻企业并购后的运行成本,发挥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的导向作用等。三是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税收政策经验完善与“走出去”企业有关的国内税收政策。科学调整境外投资所得税额的抵免方式,细化对企业境外所得的种类、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等问题的规定,为“走出去”企业减少税收抵免中的风险,鼓励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可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通过实行境外投资税额抵免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选择制,给予企业更优惠的选择空间。又如韩国,境外投资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减免所得税金额,韩国国内也对该部分予以减免。四是加大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力度。应加快与缅甸、柬埔寨等国税收协定的谈签进度,尽快实现税收协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面覆盖,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补充原有协定内容,重点完善、扩大与沿线国家的税收饶让条款,让“走出去”企业切实享受沿线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
(二)主动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按照国别、产业、所得类型和税收优惠等类,多维度、多层次梳理“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投资对象国税制概况,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为企业进行税收协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典型案例的宣讲,帮助企业提前熟悉境外税收环境和维权渠道。积极发挥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机制,组成“走出去”企业服务团队,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的评估,筛选出适合我国企业投资的地区、产业和项目,为企业提供参考。根据企业的需求分国别、分行业开展信息搜集和风险评估工作,为“走出去”企业量身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建立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数据指标体系。加快境外税务管理平台建设,不断加强企业境外涉税信息申报管理,督促企业履行涉税信息申报义务,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建立“一户一档”。研究考虑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增加“走出去”企业明细项目或添加“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申报表,并考虑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的税务登记模块中增加“走出去”企业标识功能和查询功能,做好基础信息管理。同时,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定期信息互换机制,明确涉税数据的统计口径、指标体系以及报送共享责任,尽快建立起“走出去”企业的涉税数据体系。并积极开展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构建一套指标和模型,从税收角度更客观地反映“走出去”企业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为企业投资决策、税务部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和服务、国家评估“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效果提供参考。
(四)创新和拓展税收服务与管理方式。一是深化银税合作业务,助解“走出去”企业融资难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为“走出去”企业设计推出更多融资产品。拓展延伸目前已普遍实施的“税融通”服务范围,加大对境内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走出去”的信贷力度,为其提供及时有力的金融支持。二是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随着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由G20和OECD组织联合推动的“BEPS”15项行动计划,税务部门应与发改、商务等部门进行协同,共同收集有关投资国的相关信息,主动对企业推送风险提示,及时提醒企业遵循当地税收政策,避免在境外投资国被实施反避税调查。三是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走出去”企业对税收服务的用户体验。建设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全国统一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客户端“双微”载体。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走出去”企业税收需求和税收服务满意度调查,常态化举办税企交流会,提升税收服务效果。
(五)积极维护“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开辟境外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强化《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执行力度,明确企业向一线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流程。建立跨境法律诉求、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要积极引导受到税收歧视的企业及时申请启动双边或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加快受理、上报、协商等程序,切实维权企业境外合法权益和我国税收主权。二是主导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合作机制。借鉴欧盟等一体化组织的经验,主导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合作机制,为我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在避免双重征税、反避税等方面形成区域性协定,并逐步向综合性的税收区域协定发展。深化与OECD、G2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的税收合作,积极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为“走出去”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秩序。三是合理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充分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灵活、专业和市场化运作的优势,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个性化税收法律咨询、税收风险评估、税收负担测算、合理税收筹划等服务,并以此为基础逐渐培植本土中介机构,打破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垄断局面。四是借鉴美日韩等国在我国派驻税务参赞的做法,探索建立海外税务联络官制度,派驻税务干部进驻我国驻外使馆或有关省份驻外联络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的咨询、维权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