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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问答]“亚太贸易协定”疑难十三问

发表时间:2014-07-24      发表评论



  全面剖析、解答APTA项下相关优惠政策,让您尽享关税优惠。

  问:《亚太贸易协定》是FTA吗?

  答:《亚太贸易协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它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它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区别是协定成员只同意对少数产品给予部分关税减免待遇,而不是以取消绝大多数货物的关税为目标。

  问:《亚太贸易协定》包括哪些成员国?

  答:《亚太贸易协定》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问:我国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从每个成员国实际都有受惠进口的货物吗?

  答:目前从老挝尚未有实际受惠进口。企业可以用足这一优惠政策,充分开拓商机。

  问:对于出口企业,《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给予我国的产品降税清单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可以在各国的商务部网站上查询。也可以在我国自贸区服务网上查询,参考网址链接:http://fta.mofcom.gov.cn/channel/fta_guanshui.shtml

  问:我国向《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提供优惠关税的产品包括哪些类别?

  答: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

  问: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老挝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既享有协定税率,也享有特惠税率,那么进口通关时税率如何适用?

  答:一般而言,进口关税税率的适用都是采取从低适用的原则,因此对于既享有协定税率,也享有特惠税率的进口商品,自动适用特惠税率。例如商品名称为“其他形状的肥皂”(HS编码:34012000),最惠国税率为15;《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税率为12.4;老挝、孟加拉国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为0。该商品在我国进口时,如果进口人主动申报该商品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且提供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货物运输满足直接运输的条件,那么该货物在通关时会适用特惠税率,而不是协定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问:某企业从孟加拉国进口一批黄麻,在进口通关时向海关提交了孟加拉国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的亚太原产地证书。经海关审核,该证书签发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根据提单显示及运输航线,该批货物于2012年10月10日在孟加拉国启运。该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超过装运后3个工作日,该份原产地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产地证书应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所以该份原产地证书不符合要求。

  问:《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经核准的真实副本”有效期从申请开始签发副本的时间算起一年有效吗?

  答:“经核准的真实副本”有效期并非“从申请开始签发副本的时间算起一年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第十五条规定:“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应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相关文件制发,并应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和原正本的签发日期。”也就是说,“经核准的真实副本”的有效期与原正本有效期相同。

  问:我国进口最多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受惠货物有哪些?

  答:《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受惠进口的主要商品相对集中,包括化工品、钢铁卷材、汽车及配件等。其中,进口受惠货值前10项商品占进口受惠总货值的六成。

  问:《亚太贸易协定》中的累积规则对于老挝和孟加拉国两个最不发达国家的要求,与对中国、韩国和印度的要求一样吗?

  答:不同,对于老挝和孟加拉国两个最不发达国家的要求要低一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累积规则规定在某一成员国原产的货物,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最终产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积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如果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为老挝或孟加拉国(最不发达成员国),各成员国材料的累积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50%,则可视为该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

  问:《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报关单有什么填制要求?

  答: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中“随附单证”栏的填制是有特殊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及2009年第6号),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亚太贸易协定》代码为“01”,进口报关单中第1项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问: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人没有主动申明货物是否适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也未提交《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事后可以补交原产地证书,享受优惠税率吗?

  答:在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人有义务向海关主动申明货物是否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对于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不应当视为进口人“主动”申明,有关货物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待遇。

  问:货物在原产地证书对外核查结束后如何办理税款缴纳?

  答:原产地证书对外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本文摘自《原产地疑难解惑470例》,该书由“关务通·原产地系列”编委会编著,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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