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引进新的进口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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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3-12-13 作者:驻拉各斯总领馆经商室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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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目的地检验(DI)程序能够顺利地从扫描服务提供者(SSPs)转移到尼日利亚海关(NCS),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引进了新的进口规则,以后涉及货物清关的银行、海关、经营者和其他机构都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文件要求。 由联邦财政部颁发,并送到尼海关总长Abdullahi Dikko Inde桌上的新进口规则有望于2013年12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交易生效。 新规则要求每位进口商必须通过一个授权的自营银行取得和处理根据货物的价值和支付方式提供的电子表单,初始有效期,普通货物为180天,资本货物为365天。然而,有效期可以分别延长180天和365天。 因货物目的地检验(DI)而被免除的货款在没有尼央行(CBN)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外汇市场。新规则规定,作为电子表单处理完毕的前提条件是免除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名单只能由财政部批准。 规则进一步解释:进口文件应该包含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的生产标准(如NIS, British Standards PD. ISO, IES, Din等)。 “所有进入本国的产品必须在标有其他任何语言的同时标有英语,否则将被罚没。” 规则还规定,“因保护环境的原因,像食品、饮品、化妆品、药品、医疗设备、化工产品等,必须标有有效期或保质期(进口时最短保质期),如有可能,要标注有效成分。电子产品如日光灯、电灯泡、电熨斗和电线必须标有使用期限,而电缆必须标有分级信息。” 新规则规定,对于以信用证为付款条件的交易,所有的议付或运输单据必须通过受益人或供货人的银行到达开证行。这样,银行对不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单据不得背书或付款。 对于托收或非保兑信用证,单据必须直接通过供货商银行或通过开证行的离岸处理渠道到达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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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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