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执委会决定未来只有经济真正落后国家,才能享受欧盟优惠关税。依据欧盟执委会本年5月发布的新闻稿指出,执委会已提案减少享有欧盟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之受惠国家数。自1971年以来,一些被认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之国家,其出口产品输销到欧盟多可享有优惠关税,然其中不少国家如巴西、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及俄罗斯等国,经多年经济蓬勃发展后,早已摆脱「落后国家」之形象。因此,依欧盟执委会贸易委员Karel De Gucht之看法,目前仍享有优惠关税之176国,总数应删减至80国,倘此一计划一旦通过,未来可望每年为欧盟增加数十亿欧元之进口税。目前仍享有欧盟优惠关税之新兴开发国家在欧盟进口之比重合计已达40%,而这些国家不少输销欧盟产品已为欧盟境内同业带来相当竞争压力。
基于有些GSP的受惠对象已经成为较进步的开发中国家且具全球竞争力,欧盟执委会计划将GSP集中赋予对此措施需求最殷切的开发中国家。为此,欧盟GSP的实施将有所限缩,大约仅对80个开发中国家提供减税、零关税或免配额的优惠。同时,执委会将设法鼓舞更多GSP+的受惠国家恪守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与良好治理的国际公约或协议。(按:依据欧盟GSP+方案,受惠于该项方案的国家可获7,200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免关税之优惠,但须恪守若干关于人权、良好管治及环境保护的主要公约)。
Karel De Gucht 指出,“过去几十年全球经济已有巨大的改变,世界都已在低关税的状态,在如此竞争的环境下,将优惠关税提供给最需要的国家将使其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且贸易与发展携手并进加上关税优惠,只不过是我们帮助较贫穷国家扩大在全球市场发展广泛议题的一小部分而已”。
有关欧盟提案的几个重要内容如下:
1. GSP优惠集中给相关少数国家:总受惠产品范围及优惠额度不变,但以下这些国家不得再为受惠国:
--根据国际公认的世界银行(World Bank)分类标准,平均国民所得(GDP)已达高或中高的国家,例如科威特、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及卡达。
--已享有欧盟等同GSP优惠待遇的国家,例如FTA或特殊自治贸易政权。
--已享有对已开发市场的替代性的市场进入安排(alternative market access arrangement)的许多海外国家或地区。
--根据过去三年的数据为基础,依一般立法程序所筛选出来的受惠国家。
2. 藉由GSP+受惠国家资格,得享额外--绝大多数为免关税优惠的待遇,来加强奖励恪守人民及劳工权利,环境与良好治理标准的国际公约的易受贸易冲击的国家:
--易受贸易冲击的标准系成为GSP+受惠国必须具备的二个经济条件之一,按目前提案,将开放更多国家成为受惠国;加入GSP+亦须遵守前述的国际人权等公约的标准;GSP+将开放各国随时提出申请,取代以往每隔一年半才受理申请的规定。
--申请成为GSP+受惠国必须具备的另一个经济条件为,该国有义务有效及充分的与国际公约相关组织合作。履行国际公约将成为各相关国家的义务,GSP+将加强管控与监督并以更健全的程序对不遵守国家采取暂时中止适用GSP+的机制。
3. 藉EBA计划(Everything but Arms)加强对低度开发国家(LDCs)贸易减让的效益: 减少GSP的受惠国可降低竞争压力并使LDCs 国家享有的优惠更具意义,欧盟的EBA计划是任何其他已开发国家无法比拟的。
4. 增加可预测度、透明度及稳定度:目前每三年检讨一次的GSP计划系统将采公开导向,此将使欧盟进口商更方便且更乐于自GSP受惠国采购,此外,所有程序亦将更透明、清楚,相关法律条文与目的标准的定义也将更明确。
上述提案将在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讨论,修正通过的GSP预定最迟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贸易一直是许多国家经济成长的强大引擎,使数亿人口得以摆脱贫困。欧盟的贸易政策即旨在促进此一进程。自1971年起,欧盟提出了各种方案如GSP,以允许开发中国家出口至欧盟之部分或全部货品缴纳较低之进口关税。
2009年以GSP优惠待遇进口至欧盟之产品达600亿欧元,占欧盟总进口的4%,以及欧盟自开发中国家所有进口的9.3%。依照此次修正方案,预估以GSP优惠待遇之进口产品将达377亿欧元。
现行GSP方案分为三项计划:
1. 一般GSP计划:提供176个开发中国家与地区进口关税减让。
2. GSP+计划:提供额外优惠以支持脆弱发展中国家批准和实施有关人权和劳工权利,永续发展和良好经济治理的国际公约,目前GSP+方案受惠国有亚美尼亚、亚塞拜然、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萨尔瓦多、乔治亚、危地马拉、宏都拉斯、蒙古、尼加拉瓜、秘鲁、巴拉圭及巴拿马等15国。
3. EBA(Everything But Arms)计划:提供联合国认定的49个低度开发国家武器及军品以外所有产品,输销欧盟市场免关税及免配额的特殊优惠待遇。
考虑到贸易型态的不断变化,GSP方案系以10年为实施之周期,现行周期自2006年开始并于2015年到期;透过欧盟法规公告的3年连续实施期,目前的GSP方案系依执委会EC第732/2008号法规公告,自2009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惟欧洲议会于2011年3月24日、执委会于4月14日分别通过展期规定,并于同年5月公告将实施期限延期到2013年底,以避免研议新修正案时,GSP方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