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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继续向进口氨纶征反倾销税

发表时间:2012-10-12      发表评论



  商务部网站12日消息,商务部裁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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