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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调整贸易政策 高举反倾销大棒

发表时间:2011-07-04    作者:李银莲  发表评论



  澳大利亚贸易救济制度迎来10年来最大规模改革。

  在6月最后一个星期,澳大利亚联邦内务部长奥康纳和贸易部长埃默森共同宣布对现行贸易救济制度进行调整,其核心将是帮助澳大利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有效地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些已经公布的调整领域包括五大方面:增加调查人员,增设临时措施提供更快的救济,设立更高效的申请程序,明确产业损害的评估因素,增加灵活性等。

  而根据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澳大利亚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53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一半以上做出了肯定性的终裁判决。

  调整或致案件增加

  在已经发布的调整措施中,程序上对于反倾销立案和执行的效率提升是主旨,包括:在未来1年内增加45%的调查官员;增设临时措施提供更快的救济,增设部长决定期限(30天)条款,更多使用贸易和产业专家;设立更高效的申请程序,为国内产业申请提供更多资源支持;明确产业损害的评估因素;为复杂案件提供期限方面的灵活性等。而从立案范围上,除具体企业之外,调查的利害关系范围中纳入了将相关的产业协会、工会和下游产业,并明确支持企业的反补贴行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调整的思路在之前的案件中已经有所展露。

  尽管2010年,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仅提起了一起反倾销调查,但同时对之前多起案件做出了裁决。其中对中国产铝挤压材“双反”案件引发了最多关注。

  这起2009年立案的调查在初裁阶段就因16%的临时性反倾销税逼退了不少中国企业。而其在调查中采用伦敦交易所当期原铝价格作为“替代价值”来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形成了对中国企业的不利先例。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已经获得澳大利亚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本应按照实际生产成本计算正常价值。

  最终原产中国的铝挤压材被加征2.7%~25.7%的反倾销税和3.8%~18.4%的反补贴税。

  澳大利亚海关给出的解释是认为中国政府的多项政策影响了原铝的价格,而无法体现竞争市场的价格。广东江门一铝业公司从业人员表示,当时企业填写了首轮抗辩书,其中对方将企业获得的低息贷款和技术项目资金都视作补贴。

  所幸的是,国内铝加工材市场的快速增长承接了这部分产能。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马世光表示,2010年中国铝材快报数为2026万吨,出口量仅占10%, 而每年国内铝价加工材消费增长为30%左右。

  然而,未必所有产业都能及时在其他市场找到出路。2010年,中国与澳大利亚贸易总额880.9亿美元,其中出口272.3亿美元,出口的主要商品为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家具及寝具、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钢铁制品玩具、运动用品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和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的统计数据,一度化工和轻工产品是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调查的重点,但其占同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重已经明显下降,而建材、冶金、金属制品的反倾销案件比重有所升高。与此同时,从2007年到2010年,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有所下降,但调查范围有所扩大,例如对新增汽车和造纸工业的反倾销调查。

  由于政策调整预期降低澳大利亚中小企业提起调查的成本,是否会引发更多相关调查,包括机电商会、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商会的负责人表示,目前还处于观望阶段,最为担心的则是反补贴开始得到明确支持。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微博 专栏)认为,短期内中澳贸易会受到一些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还是影响不太大。因为这项调整应该说在相当程度上是资源牛市带给澳大利亚的副作用。

  制造业企业国际竞争是各国都面临的问题,而持续九年之久的资源牛市在让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巴西等国大发横财的同时,也推高了这些国家的货币汇率、物价和劳动成本,并使得人才从制造业流失转入能够支付更高薪酬的资源部门。这样,它们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感受到的外部竞争压力更为强烈,诉诸贸易保护措施的呼声更高。

  澳反倾销特色:单轨制

  澳大利亚的贸易救济制度中有几个特别之处,其一,管理上的“单轨制”。即澳大利亚的海关是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者和裁决者。因此调查和裁决过程并没有其他力量制衡,这是与美国、欧洲等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

  这一制度给予了海关主管部门极大的权力。在此次调整的过程中,继续否定了在反倾销体制中引入“公共利益”条款(即在对进口产品拟采取反倾销等措施时,需考虑是否符合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其理由就是内务部长已经有权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决定不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意味着若涉及“公共利益”的产品进口涉案时,也无法通过听证途径寻求解决。

  而另一个与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反倾销调查期限较短。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规定,澳大利亚海关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是155天。与此相对照,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期限为9个月,而日本则更长达1年。如今,增设了临时性救济,这对应诉的企业而言,意味着准备申述材料、完成举证的时间非常有限,因而也增大在初裁阶段即被征收高额临时关税的可能性。

  涉外律师孙培提示,澳大利亚独有的“第三国倾销”规定把反倾销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与澳大利亚有出口竞争的第三国。根据澳大利亚现行法律,如果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向同一市场出口同类竞争产品,其他国家若存在低价倾销而对澳洲企业产生直接威胁,澳大利亚企业可要求进口国对其他国家提起反倾销调查。

  “目前的调整主要是基于程序和效率,要等细则出台之后才能判断可能对于中国企业会有哪些直接的影响。”他说。

  同时,对于这次调整,他也认为:“这个明确的信号虽然看起来是在加强贸易保护,但另一侧面也可以理解为澳大利亚希望在更多领域刺激本地经济发展。”

  就在今年4月,世贸组织曾经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在澳大利亚的部分提到其多因素推动型生产力增长(主要衡量资金与劳动力的使用情况)已从长期以来的1.3%跌至0.2%。该报告表示这是由于包括铁矿石在内的能源出口价格高涨正在消解澳大利亚经济的结构性改革,过度依赖能源将增加国家的经济风险。

稿件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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