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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国别贸易壁垒解析

发表时间:2010-04-26      发表评论




 
  欧盟 一、欧盟扩大现行《能耗产品环保设计指令》的产品范围
  2009年10月,欧盟颁布关于建立能量相关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第2009/125/EC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该指令大幅扩大现行《2005/32/EC号能耗产品环保设计指令》的范围,现行环保设计指令只涵盖能耗产品,新指令原则上却涵盖所有能源相关产品,如窗户、隔温物料或用水产品,如花洒头、水龙头等,甚至包括嵌入指令涵盖产品的零部件。新指令本身同样没有任何执行措施,仍须欧委会成立工作小组来研究不同产品类别的设计要求,并把具体的执行措施草案呈交环保设计监管委员会及欧洲议会作最终审批,将会对中国相关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二、欧盟延长非儿童安全打火机禁售令有效期
  2009年3月27日,欧盟公布《延长非儿童安全打火机及新奇打火机禁售令有效期的第2009/298/EC号决定》,宣布非儿童安全打火机及新奇打火机的禁售令延续一年,直至2010年5月11日。中国作为此类打火机的主要出口国,此次欧盟延长禁售令将继续阻碍中国相关产品对欧出口。
  三、欧盟颁布实施玩具安全新要求
  2009年7月19日,欧盟颁布的《有关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正式生效,取代已有二十年历史的第88/378/EEC号指令。新指令将实施全新及更严厉的玩具安全规定,以解决玩具风险、增加制造商及进口商销售玩具的责任。该新指令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难度,特别是对于化学物质的苛刻要求,将显著增加生产商的检验成本。此外,新的噎塞、窒息等方面要求的限制和变化会直接影响玩具产品的购买人群,抑制购买需求。
  四、欧盟对源自中国的奶和奶制品、大豆和大豆制品采取的特殊进口措施
  继2008年欧盟颁布《关于对中国进口牛奶或奶制品设置特殊进口管理措施的(EC)798/2008号欧委会决定》和《关于修正第2008/
  798/EC号决定的第2008/921/EC号委员会决定》之后,欧盟于2009年11月25日颁布《有关从中国进口或转运的特定商品设置特殊进口管理措施的第1135/2009号欧委会规则》。根据该规则,欧盟继续对产自中国或自中国转运的奶制品和豆制品采取特殊管理措施,规则涉及的产品包括:专为婴幼儿而设并作特定营养用途的含奶产品、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供制造食物及饲料用的碳酸氢铵;含奶、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食物及饲料。20%的有关货物须接受识别及实物检验,包括抽取样本及分析,以确定是否含三聚氰胺以及其含量。欧盟市场内销售的饲料及食物的三聚氰胺含量必须少于2.5毫克/千克。该管理措施仍是由于2008年源自中国的奶类制品受三聚氰胺污染事件而制订,该措施将无限期执行。但相对于2008年的管理措施而言,2009年的管理措施略有放宽。欧委会解释,在成员国销售的产品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报告较少,实物检验的次数应少于2008年。规例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欧盟各国生效。
  美国 一、通过《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等措施加强
  食品安全质量控制2009年7月30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该法案涉及领域非常广泛,进一步规范了对食品设施的登记、检查制度,强化了对食品的风险控制、产品召回、原产地标识等。该法案一旦通过成为法律,将是近50年来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一次最彻底改革,将会对国外相关厂商带来重大影响。该法案规定,所有用来制造、加工、包装或储存用于美国境内消费食品的美国及外国设施,均须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登记并缴纳年费;要求FDA实施一系列措施以保障食品安全,包括:制定适用于食品操作的科学标准;定期对食品设施进行检查;建立食品追溯系统,该系统应该能保证在短时间内(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追溯到食品种养殖、生产、制造、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各环节的从业者;授权FDA可禁止销售或召回某类或某种食品;建立进口认证制度,FDA可以要求有资格的发证机构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货物出具证书,作为输入美国或用于进口到美国的食品获得入境许可的一个附加条件。
  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对贸易产生潜在影响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出在33个领域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方案,主要分为清洁能源、能源效率、减少全球变暖污染、向清洁能源经济转型四大部分。与贸易领域直接相关的措施要求包括,在能源效率方面,为满足提高能效的要求,对住宅、家用电器及相关工业规定了应达到的能效标准。该法案还要求如果至2018年1月1日未能达成满足美国排放目标的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将建立一个国际排放指标机制。在该机制下,对于那些没有设定行业排放限额或者其行业能源效率没有降低到相当水平的国家,如果其企业向美国出口高耗能产品,美国将要求企业上交碳配额,以反映其产品生产相关的碳排放。
  三、更新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2009年2月17日,美国发布了最新版玩具安全标准ASTMF963-08《玩具安全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对吞入磁性部件、嵌塞危害、声音、阻燃性等其他很多内容做出修改。根据美国2008年8月14日生效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简称CPSIA法案),《玩具安全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是CPSIA法案第9部分中一个强制性的玩具安全标准。由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2009年2月9日发布了“延缓一年执行”的公告,所以对出口美国的玩具产品需符合该新版玩具安全标准的第三方测试和证书要求,也延期至2010年2月执行。
  四、新签证要求收紧外国人在美就业机会美国的H-1B签证(“需要高度专业化知识的职位签证项目”)是美移民局签发给受美国公司或大学雇用、从事特殊岗位外籍人士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2009年,美国H-1B签证配额为6.5万个常规限额与2万个硕士以上学历限额。2009年2月17日生效的《雇佣美国工人法》(EmployAmericanWorkersAct)规定,接受政府经费资助的公司两年内不得雇用外籍人士。
  根据该条款,美国470家大型企业如花旗银行、美国国际集团、通用汽车等,凡接受政府“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ARP),两年内均不得替新进员工申请H-1B签证,只能雇佣美国公民或是有绿卡的外籍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了限制了外国相关人员获得在美国的就业机会。
  阿根廷 阿根廷颁布医疗器械进口政策规定
  阿根廷国家药品、食品和医疗技术管理局(ANMAT)颁布的医疗器械进口政策规定,出口至阿根廷的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瑞士、以色列等“卫生高度防护国家”(HighSanitaryVigilanceCountries,HSVC)出具的用于销往阿根廷的自由销售证书,方可在阿根廷注册和销售。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企业可以依据本国出具的自由销售证书出口医疗设备到阿根廷市场,中国企业也必须获得上述国家的自由销售证书方可对阿根廷出口。阿方这一要求实际上构成对中国医疗器械产品的认证歧视。
  巴西 巴西将对家用电器实施强制性认证2009年8月7日,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发布第228号部颁法令(征求意见稿),欲对家用电器实施强制性认证。该法令对家用电器的合格评定规定了一定的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家用电器触电(电击)、短路和着火的危险。法令针对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电器,产品属于IEC60335系列标准范畴。法令规定了产品不适用范围、采用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认证标志等内容。法令使用的合格评定方式为强制性认证,且认证应由INMETRO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OCP)进行。认证标志应加贴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巴西现行的产品认证制度将家用电器产品归属于自愿性认证范畴。新法令将家用电器纳入到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该法令虽然处于草案阶段,正在征求意见,但值得已经或准备进入巴西市场的家电企业的注意,提前做好准备。
  韩国 一、韩国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制度阻碍中
  国农产品对韩出口2009年,韩国对适用关税配额的产品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并提高了部分产品的配额数量,但配额内和配额外关税税率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实行市场准入配额管理的许多农产品的配额外关税高达300%以上,最高甚至达到800.3%。其中,小麦淀粉的配额内关税为8%,配额外关税最高达800.3%;土豆粉的配额内关税为5.4%,配额外关税为304%;地瓜淀粉的配额内关税为11%,配额外关税为241.2%;其它淀粉的配额内关税为8%,配额外关税为201.2%到455%;大豆的配额内关税为5%,配额外关税高达487%;玉米的配额内关税为..8%到3%,配额外关税高达630%;芝麻配额内税率为40%,配额外税率为630%;红豆绿豆的配额内关税为30%,配额外关税为420.8%到607.5%;种子用玉米的配内免税,配额外关税为328%;饲料用根菜类的配额内关税为5%,配额外关税为100.5%;辅助饲料的配内关税为5%,配额外关税为50.6%。
  韩国配额内关税与配额外关税的巨大差距,事实上相当于完全禁止配额外进口,有违于WTO有关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在配额分配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关税配额和大米的进口配额的分配组织和管理工作涉及农林水产食品部等政府部门、国营贸易企业以及各种生产者协会等22个不同的官方或非官方机构,与进口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内生产者实际上拥有或控制了管理配额分配的机构。这些机构往往通过配额分配管理过程实施进口限制。
  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是韩国负责配额招标的实施单位,并垄断了所有招标产品在韩国内的销售。据中国企业反映,由于韩国流通公社既是招标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招标的实际参与者,因而在招标制度设计与执行当中处处维护其垄断利益,该单位在招标中存在的一些不公平做法,极大地制约了中国农产品对韩出口。
  二、韩国对部分食品中农药及重金属限量规定做出调整
  2009年3月和6月,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两次公布《食品标准及规格修正案》,对部分食品中农药及重金属限量规定做出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粮食、豆类、花生、坚果类、饼干、大酱和其它食品类的霉菌含量标准由此前的黄曲霉毒素B1量10ug/kg以下修改为黄曲霉毒素整体量(B1、B2、G1、G2之和)15ug/kg以下和黄曲霉毒素B1量10ug/kg以下;规定一般食品中三聚氰胺残留限量为2.5mg/kg,但婴幼儿、病患者营养品必须参照特殊食品安全标准,绝对不含三聚氰胺,并增设了三聚氰胺的检测方法;将胡萝卜、大蒜和韭菜的铅含量均下调至0.1mg/kg以下,镉含量分别下调至0.1mg/kg以下、0.1mg/kg以下和0.5mg/kg以下;将含有玉米成分的食品内烟曲霉毒素标准含量下调至1mg/kg以下;将豆酱饼和辣椒粉内赭曲霉素A的含量分别下调至20ug/kg以下和7ug/kg以下,并规定了赭曲霉素A的萃取和提炼方法;将蜂蜜内水分含量由21%下调至20%,转化糖的水分含量由65%下调至60%;新设动物用药品雷托巴胺的残留限量标准。
  印度 一、印度修改强制认证产品清
  单2009年,印度对其强制认证清单进行修改,修改后,共有85种产品仍需要进行强制认证。这些强制认证产品主要包括奶粉、婴幼儿配方奶制品、瓶装饮用水、部分型号的水泥、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煤气罐、某些钢铁产品和多用途干电池等。需强制认证的产品在进口前必须获得印度标准局(BIS)的认证证书,证明其安全性,相关检验和认证费用由外国生产商承担。
  该项认证制度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阻碍了这些产品的对印贸易。
  二、印度颁布汽车轮胎质量认证新指令
  2009年5月,印度颁布《汽车用充气轮胎和内胎(质量控制)指令》。根据该指令,印度将对所有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用充气轮胎、乘用胎、商用胎以及所有充气轮胎的内胎实行强制认证。生产、进口、存储、经销及分销以上轮胎的个人或企业,必须到印度标准局指定的机构———印度公路运输中央研究所进行测试,合格产品必须打上相应标识才可在印度销售。该法规造成进口产品的重复认证,从而使进口轮胎产品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日本 日本禁止除土豆外一切食品接受辐照
  日本规定,除土豆可以接受辐照外,禁止一切食品接受辐照。2009年,日本对进口产品加大辐照类检验力度,批次增幅达94%。
  中国产香菇、干燥蔬菜、干辣椒、干洋葱、乌龙茶、冷冻水煮虾先后被检出经过辐照。实践中,如一国个别进口产品查出经过辐照,日本可将检验范围扩大至所有产品,相关企业被迫接受批批检查。
  食品辐照技术是以辐射加工技术为基础,运用电离辐射产生的高能射线对食品进行加工处理,从而达到杀虫、杀菌、抑制发芽、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持营养品质等目的的一种灭菌保鲜技术。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早在1983年就正式发布了《食品辐照国际通用标准》和《食品辐照加工工艺国际推荐准则》。目前,全球已有42个国家和地区批准辐照农产品和食品达240多种。
  中国允许的辐照食品种类也已达7大类56个品种。
  中方希望日本能够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惯例,改进对进口产品辐照方面的检验检疫规定,避免给中日农产品贸易带来负面影响。
  重点国别贸易壁垒
  目录美国通过《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等措施加强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对贸易产生潜在影响美国更新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美国新签证要求收紧外国人在美就业机会阿根廷颁布医疗器械进口政策规定巴西将对家用电器实施强制性认证欧盟扩大现行《能耗产品环保设计指令》的产品范围欧盟延长非儿童安全打火机禁售令有效期欧盟颁布实施玩具安全新要求欧盟对源自中国的奶和奶制品、大豆和大豆制品采取的特殊进口措施日本禁止除土豆外一切食品接受辐照韩国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制度阻碍中国农产品对韩出口韩国对部分食品中农药及重金属限量规定做出调整印度修改强制认证产品清单印度颁布汽车轮胎质量认证新指令

稿件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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