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者认为,GH/T1020-2000《梳棉胎》有必要早日进行修订,并提出了修订的具体内容和建议。
关键词:修订、棉胎、标准、必要性
生活用棉胎(被胎、褥胎)在广大人民的生活中不可或缺,但行业标准GH/T1020-2000《梳棉胎》近十年来没有经过任何修订。由于该标准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上期间陆续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导致该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很少被生产企业采用。据了解,各省几乎都制定了棉胎地方标准。而各省采用不同的地方标准,势必影响棉胎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同时引起检验依据之争。因此,笔者认为,GH/T1020-2000《梳棉胎》有必要早日进行修订。
一、GH/T1020-2000《梳棉胎》可操作性不强,且不太符合生产实际情况
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
1.包边采用文字描述,因没有量化,不能体现公正,也不便于检测考核。
2.重量不必要控制正偏差,因为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可能在已经标明重量的棉胎中多用棉花。
3.面纱的缺少不超过2%的规定,在标准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检测方法,而在实际中也无法检测并加以考核。是否可以规定检测面纱时应检测面纱最少的地方,比如最少的地方面纱根数≥13根/10cm就是合格的,反之就是不合格的。
4.面纱(筯纱)若有一层是横纱(横筯)如何计算考核,标准中无规定,实际上确有不少棉胎的面纱(筯纱)是由竖纱(筯)、左斜(或右斜纱(筯))、横纱(横筯)各一层组成,甚至是由由竖纱(筯)、左斜纱(筯)、右斜纱(筯)、横纱(横筯)共四层组成。对此种情况标准中应有说明或规定。
5.标准规定竖筯纱等距离分配10道,似乎绝对化了,没有考虑棉胎的宽窄,因为实际生活中所用的棉胎有各种不同规格,如2m×1.5 m、2.2m×2 m、2m×1 m等等。所以,用相对指标来考核比较合理。
6.“并纱不超过3处”的规定过于严格,因为棉胎在生产过程中网纱比较难控制,这样严格规定很容易被评为不符合。
7.依据《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对各级原棉品级的要求来评定棉胎的品级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棉胎是以原棉为原料,经过开棉、清棉、梳(弹)棉后,经过铺棉、网纱、包边、研磨制成。显而易见,原棉经过开棉、清棉、梳(弹)棉后,无论从色泽、形态还是杂质等等来看,与未经过开棉、清棉、梳(弹)棉后的原棉是大不相同的。所以棉胎标准应与制作棉花实物标准一样,制作棉胎原料的实物标准,即用同等级的原棉经过开棉、清棉、梳(弹)棉后,制作相应级别的棉胎原料的实物标准。
8.批售交接抽样按1%抽取的规定,比例过大,因为棉胎生产企业生产一批棉胎数量,少则几百床,多则上万。基数大,抽的样品就多,既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同时又给抽检工作增加了难度。比如,一批棉胎有5000床,按1%比例抽检,就必须抽50床,企业须提供50床棉胎,抽检部门得用一部小货车装样品。
9.棉胎正副品的判定过于笼统,因涉及因素多,依照该标准,只要有一项不符合(称为“缺陷”)就被定为副品。这样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实际。应按缺陷的轻重程度区别对待,并且正品棉胎允许有若干项轻重程度不同的缺陷,即将缺陷界定(见附表1)后,单件棉胎正副品的判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判定:
严重缺陷=0,明显缺陷=0,轻微缺陷≤3项,判为正品;
严重缺陷=0,明显缺陷=0,轻微缺陷>3项,判为副品;
严重缺陷=0, 明显缺陷=1项,同时轻微缺陷≤1项,判为正品;
严重缺陷=0, 明显缺陷=1项,同时轻微缺陷>1项,判为副品;
严重缺陷=0, 明显缺陷≥2项,判为副品;
严重缺陷≥1项,判为副品。
附表1 缺陷的界定
项 目 |
缺 陷 种 类 |
严重缺陷 |
明显缺陷 |
轻微缺陷 |
网
纱
|
面 纱
(根/10cm) |
竖纱 |
≤7 |
7<竖纱≤10 |
10<竖纱≤12 |
左斜纱 |
≤7 |
7<左斜纱≤10 |
10<左斜纱≤12 |
右斜纱 |
≤7 |
7<右斜纱≤10 |
10<右斜纱≤12 |
筋 纱
(道/m) |
竖筋纱 |
≤1 |
1<竖筋纱≤3 |
3<竖筋纱≤5 |
左斜筋 |
≤5 |
5<左斜筋≤7 |
7<左斜筋≤9 |
右斜筋 |
≤5 |
5<右斜筋≤7 |
7<右斜筋≤9 |
并 纱(处) |
≥15 |
10≤并纱<15 |
7≤并纱<10 |
尺寸偏差(%) |
≥|±6| |
|±4|<尺寸偏差≤|±6| |
|±2|<尺寸偏差≤|±4| |
重量负偏差(%) |
≥|-6| |
|-4|<重量负偏差≤|-6| |
|-3|<重量负偏差≤|-4| |
铺棉 |
严重厚薄不一致 |
明显厚薄不一致 |
稍微厚薄不一致 |
包边(极差,mm) |
≥40 |
30≤极差<40 |
20≤极差<30 |
研磨率(%) |
<60 |
60≤研磨率<70 |
70≤研磨率<80 |
10.缺少单件棉胎综合判定和批量棉胎综合判定。一床棉胎、一批棉胎是什么级别、合格与否,必须综合所有指标进行考核,本标准没有规定。
二、不能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7)相矛盾
国家强制性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7)对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有严格的要求,同时对抽样数量、结果判定、标识等均有规定,棉胎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依据GB《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7)的要求,棉胎标准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与《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7)一致。
1.关于原料。(1)棉胎中不得检出金属物或尖锐物等有危害性的杂质,如针、铁丝、木棍乖;不得检出昆虫、鸟类、啮齿动物等的排泄物或其他不卫生物质;不得检出明显的粉尘;(2)棉胎所用棉纤维长度13mm及以下的短纤维含量不得超过25%;(3)棉胎所用棉纤维含杂率不大于1.4%;(4)棉胎中不得检出蚤、蜱、臭虫等可能传播疾病与危害健康的节足动物和蟑螂卵夹;(5)不得有异味;
2.关于抽样数量。在同一批次的前提下,批量≤1000床,至少随机抽取3床;1000床<批量≤5000床,至少随机抽取5床;5000床以上的,每增加5000床(不足5000床的按5000床计),至少随机增抽2床。
三、不能与其他国家相关标准有冲突
2003年出台并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于2008年出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纺织品》(CCGF201-2008,其适用范围中包含了床上用品),均对标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CCGF201-2008,还对标识的检验及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棉胎标准必须在标识方面除了满足《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的要求外,还必须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纺织品》(CCGF201-2008)一致(见附表2)。
根据附表2综合判定标识的方法:当产品标识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在1类检查项目全部合格且仅有3项以下(包括3项)2类检查项目不合格时,该产品标识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该产品标识为不合格。
附表2 标识检查项目及不合格程度分类表
序号 |
项目 |
检验依据 |
不合格程度分类 |
1类 |
2类 |
1 |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地址 |
GB5296.4
GB18401
CCGF201 |
● |
● |
2 |
产品名称 |
|
● |
3 |
产品规格 |
|
● |
4 |
纤维成份及含量 |
● |
● |
5 |
维护/洗涤方法 |
|
● |
6 |
产品标准编号 |
● |
● |
7 |
产品质量等级 |
|
● |
8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 |
9 |
产品安全类别 |
● |
● |
备注:
1、 一个项目内有1、2分类时,未标注为1类,标注不正确为2类。
2、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 且互相予盾时,该项目按标注不正确判定。
3、 1类:严重不合格,2类:轻微不合格。 |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且复审期限不超过五年。本标准自2000年8月实施至今快10年了,应该根据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等各方因素及实际情况予以修订,以适应全国范围内各方需要。
参考文献:
[1]GH/T1020-2000《梳棉胎》
[2]《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
[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7)
[4]《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FZ/T01053-2007)
[5]《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纺织品》(CCGF201-2008,其适用范围中包含了床上用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8]《单、夹服装》(FZ/T81007-2003)(注:参考其中的质量缺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