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保护贸易”转变,“337条款”已经成为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本文就美国对全球的337调查案件予以介绍和概要分析,旨在为我国企业以及利害关系方在全球层面深入了解美国337调查提供一点参考。
一、美国对全球337调查基本情况
美国从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开始,到2004年共发起337调查527起。1972-1995年,美国发起337调查288起,对中国大陆3起。1996-2004年,美国发起337调查239起。近3年,美国对全球337调查呈现上升趋势,仅2004年美国旧对全球发起337调查26起,使用337调查手段保护本国贸易越来越频繁。
二、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国家(地区)是: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日本
美国对中国大陆337调查的第一案始于1986年。1986-2004年,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是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日本,在19年间占美国337调查的平均比率为72%。
1996年以后,美国每年都对中国发起337调查。最近几年,在中美贸易中美国频繁使用“337条款”保护国内企业。目前,在遭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国家(地区)中,中国已成为最大的受害国。
三、1980-2004年,中国台湾是遭美国337调查累计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区,日本遭受美国337调查在1990年以后有所下降
1980-2004年,台湾遭美国337调查占美国全球调查的平均比率为28%;日本遭美国337调查占美国全球调查的平均比率为21%。
日本遭美国337调查不断下降的原因在于日本越来越重视专利战略。企业专利战略是与国家的宏观性专利制度、对外贸易政策以及行业专利战略紧密相关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根本无法同欧美相抗衡,且其国土狭小、资源贫乏,依赖进口资源加工成产品后出口。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开始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直至70年代,日本仍是专利技术的主要进口国。随着日本经济和科技实力的大大增强,日本企业在基础研究方面加大投入,采取促进原创技术的专利战略并开始向国外输出专利。20世纪后期,日本成为技术输出大国。目前,日本在美国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美专利申请总量的40%左右。
近两年,日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除政府将知识产权视为治国战略并立法推动、企业联合协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以外,日本知识产权学术结在2004年10月启动的“亚洲知识产权判例检索系统”,成为日本官、产、学结合的立体知识产权系统中的重要一环。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给我国企业、行业和有关部门应对美国337调查提供了借鉴和思考。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基础和手段。
四、最近3年中国大陆遭美国337调查最多,中国台湾仍然是遭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地区
尽管从1986年开始,美国对中国台湾的337调查占美国337调查总数的31% ,但最近3年,中国大陆已经超过中国台湾,成为遭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2002年,美国发起337调查17起,涉及中国大陆5起,中国台湾3起;2003年,美国发起337调查18起,涉及中国大陆8起,中国台湾3起;2004年,美国发起337调查26起,涉及中国大陆11起,中国台湾7起。
由于在具体法律程序操作中,美国企业申请337调查非常容易,而我国相关企业的应诉却在时间选择、费用负担、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最后的裁决中,中国产品极易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同时,337调查的连锁反应也导致美国其他行业纷纷效仿,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形势严峻。
面对337调查不容乐观的形势,中国企业需要寻求积极的应对措施,但是,根本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保护自身利益。被诉方需要充分分析申诉方的指控是否具备“337条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美国“337条款”的规定,权利人要想阻止其所指控的产品进入美国,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权利人在美国有可以被要求强制实施的知识产权,如果权利人曾经在美国有过有效的专利或商标等,但因为没有按照美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继续缴纳专利年费或商标到期后没有续展,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无效,权利人就无权阻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②要确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美国是否以某种方式得到实施;③涉案产品必须是侵犯了权利人有效的知识产权。
五、国外企业在美国作为申诉人申请337调查的情况
国外企业在美国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作为申诉方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337调查。在国外企业申请337调查的案件中,45%的案件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的;36%的案件是申诉方胜诉’18%的案件是申诉方败诉。
专利先行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惯用战略。从1999年开始,一些国际大公司开始加快在中国内地的专利申请,其中,韩国专利申请的重点项目集中在无线通讯了、光电、IT和空调;日本集中在无线通讯、光电和IT;美国集中在生物科技、无线通讯、光电和IT。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表明:在目前我国224万多件专利申请中,已获授权的有123万多件,其中,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权65002件,而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为116190件。
相比较而言,中国企业到海外申请专利的数量很少。1999年之前,中国在海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约为300见/年,2000年、2001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才分别增至1027件、2070件,2001年获国外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仅74件,而更多的中国企业由于缺乏战略眼光和资金问题,很少在国外申请专利,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由于337调查程序具有其他程序无法相比的特点,美国选择337调查的频率和次数不断增加。程序审理案件的时间短、程序复杂。应诉方需在有限的时间内,准备几乎是该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资料。例如,一个专利所涉产品若有10年的生产周期,则需要提供这10年的产品生产、销售等所有历史资料。
由于337调查程序规定在裁定时行政法官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可全面禁止国外某类产品进口,这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但向美国出口的企业可能会因此遭到致命的打击。此外,美国企业还可以选择337调查的时机,甚至在国外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为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相比之下,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备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而且,如果被诉方在337调查时缺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行政法官还可以根据申诉方单方面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决。因此,337程序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者进入美国市场最便捷的方式。
总之,337调查程序的特点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实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提醒各国企业:337调查可能是美国保护其国内企业所频繁使用的手段。